政策规定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宿迁开发区 点击次数:252 发布时间:2018-08-2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南蔡乡人民政府,三棵树、黄河、古楚街道办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和《2018-2020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苏农机行〔2018〕6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2018年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推进农机化“一项行动、两大工程”;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按照“保重点、补短板、降定额、控过剩”的总体思路,在保持操作流程基本不变、保障政策连续性的同时,对今年补贴机具品目、补贴额等方面进行优化调整,实现“调优范围、控减定额、敞开补贴、严格监管、提升绩效”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优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切实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能,全面提升全区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机具种类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56个品目,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按年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执行统一补贴标准。2018年,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为4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四)补贴机具经销商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确定补贴经销企业,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书面通报。对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操作程序

1、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乡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2、补贴资金结算

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乡、街道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乡、街道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与预录入软件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人机合影既可现场采集也可通过预录入软件提供,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鼓励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乡、街道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清册

3. 公示。乡、街道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街道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区级农机部门应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镇、街道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乡、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乡、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复核;二是配合乡、街道农机主管部门核验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街道农机主管部门。

5.乡、街道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级农机部门。

6.区级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乡、街道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结算资料与辅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级财政部门。

区、乡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7.区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区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区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区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街道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开发区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购机补贴对象审核所需其它材料、购机补贴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及兑付的具体操作等由开发区农机补贴工作方案明确。

8.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乡、街道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政社办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部门,然后凭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三、工作职责

区政社办、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